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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關于印發(fā)《中央水利投資計劃執(zhí)行考核辦法》的通知

時間:2016-09-21

為進一步規(guī)范水利投資計劃管理,加快中央水利投資計劃執(zhí)行,提高中央水利投資效益,按照水利部出臺的《加快推進水利工程建設實施意見》(水規(guī)計[2015]105號)和加快推進水利工程建設工作視頻會議的相關要求,我部對《中央水利投資計劃執(zhí)行考核辦法(試行)》(水規(guī)計[2012]511號)進行了修訂?,F予以印發(fā),請遵照執(zhí)行,原考核辦法(試行)自行作廢。執(zhí)行中有任何問題,請及時反饋部規(guī)劃計劃司。

中央水利投資計劃執(zhí)行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全面加快水利工程建設,有效規(guī)范中央投資計劃管理,切實加快中央投資計劃執(zhí)行,提高中央投資計劃執(zhí)行績效,根據國家關于加強政府投資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的考核對象是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水利(水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以下統(tǒng)稱被考核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的考核內容為各?。ㄗ灾螀^(qū)、直轄市)、各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中央水利投資計劃和地方配套投資計劃執(zhí)行情況,重點是中央水利投資計劃和地方配套投資計劃下達、到位、完成和日常管理情況等。水利部直屬單位中央水利投資計劃執(zhí)行情況按《水利部預算執(zhí)行考核暫行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進行考核。

第四條 考核遵循的主要原則:

(一)科學規(guī)范、客觀公正;

(二)統(tǒng)一組織、分工負責;

(三)定量與定性考核相結合,以定量考核為主;

(四)考核與獎懲掛鉤。

第五條 考核的主要依據:

(一)《加快推進水利工程建設實施意見》(水規(guī)計[2015]105號)中確定的重點目標任務及完成相關要求;

(二)水利部、國家發(fā)展改革委、財政部與各地共同簽署的《推進節(jié)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設責任書》;

(三)中央和省級有關部門的投資計劃、資金下達文件;

(四)國家有關部門的審計、稽察及專項檢查報告;

(五)中央水利建設投資統(tǒng)計月報等相關統(tǒng)計資料。

第六條 考核的總體目標:本年度下達的投資計劃應于當年年末基本完成,重大水利工程應完成當年中央投資計劃的90%以上,其他水利工程應完成當年中央投資計劃的80%以上。其中,國家對農村飲水安全、病險水庫除險加固、中小河流治理等項目投資計劃執(zhí)行有明確完成時限要求的,按照具體要求執(zhí)行。

第七條 考核工作由規(guī)劃計劃司負責、相關業(yè)務司局和單位分工配合。

第八條 職責分工:

(一)規(guī)劃計劃司:負責組織考核工作,負責方案制定、項目考核指標選擇、評分匯總及結果通報等工作,并對被考核單位中央水利投資計劃管理工作進行考核評分。

(二)相關業(yè)務司局和單位:根據職責負責督導被考核單位相關項目投資計劃的執(zhí)行,并對日常管理工作進行考核評分,考核的主要內容包括水利建設項目日常管理相關的管理制度制定、責任落實及監(jiān)督檢查情況等。

其中,建設與管理司負責引調水、樞紐水源、江河治理、新建大型灌區(qū)、病險水庫(水閘)除險加固等項目;水土保持司負責水土保持項目;農村水利司負責農村飲水安全、灌區(qū)改造、泵站改造、規(guī)?;?jié)水示范、牧區(qū)水利及小型農田水利等項目;政策法規(guī)司負責水政監(jiān)察項目;水資源司負責水資源實時監(jiān)控系統(tǒng)項目;安全監(jiān)督司根據水利部稽察涉及的管理情況進行考核評分;國家防辦負責山洪災害防治、防汛指揮二期、抗旱規(guī)劃實施等項目;水電局負責水電新農村電氣化、小水電代燃料工程、農村水電增效擴容改造等項目;水文局負責水文建設項目,水利信息化建設項目;發(fā)展研究中心配合規(guī)計司,具體承擔考核的基礎工作,負責根據中央水利建設投資統(tǒng)計月報對中央水利投資計劃和地方配套水利投資計劃執(zhí)行情況進行考核評分;建設管理與質量安全中心根據水利部稽察、檢查等涉及的管理情況進行考核評分。

(三)流域機構:對本流域范圍內各被考核單位中央投資計劃執(zhí)行情況進行檢查督導,提出檢查意見。

第九條 考核實行定期進度考核與年度綜合考核相結合的考核方式。

定期進度考核每年兩次,根據中央水利建設投資統(tǒng)計月報,對被考核單位的中央投資計劃執(zhí)行情況和地方配套投資計劃執(zhí)行情況進行評分,考核時點為每年6月30日、9月30日。每年7月15日、10月15日前完成定期進度考核,并以水利部辦公廳函正式通報。

年度綜合考核每年一次,根據中央水利建設投資統(tǒng)計月報,對被考核單位的中央投資計劃執(zhí)行情況和地方配套投資計劃執(zhí)行情況以及日常管理情況進行考核,考核時點為每年12月31日。次年1月15日前完成年度綜合考核,并以水利部辦公廳函正式通報。

第十條 6月底定期進度考核評分實行百分制,其中,中央投資計劃執(zhí)行情況占50分,地方配套投資計劃執(zhí)行情況占50分。

中央投資計劃執(zhí)行情況包括中央水利投資計劃下達、中央水利投資到位、中央水利投資計劃完成3部分,分別占25分、15分、10分。

地方配套投資計劃執(zhí)行情況包括地方配套投資計劃下達、地方配套投資到位、地方配套投資計劃完成3部分,分別占25分、15分、10分。

6月底定期進度考核得分=中央投資計劃下達率×25+中央投資到位率×15+中央投資計劃完成率×10+地方配套投資計劃下達率×25+地方配套投資到位率×15+地方配套投資計劃完成率×10。

第十一條 9月底定期進度考核評分實行百分制,其中,中央投資計劃執(zhí)行情況占50分,地方配套投資計劃執(zhí)行情況占50分。

中央投資計劃執(zhí)行情況包括中央水利投資計劃下達、中央水利投資到位、中央水利投資計劃完成3部分,分別占5分、15分、30分。

地方配套投資計劃執(zhí)行情況包括地方配套投資計劃下達、地方配套投資到位、地方配套投資計劃完成3部分,分別占5分、15分、30分。

9月底定期進度考核得分=中央投資計劃下達率×5+中央投資到位率×15+中央投資計劃完成率×30+地方配套投資計劃下達率×5+地方配套投資到位率×15+地方配套投資計劃完成率×30。

第十二條 12月底年度綜合考核評分實行百分制,其中,中央投資計劃執(zhí)行情況占40分,地方配套投資計劃執(zhí)行情況占40分,日常管理情況占20分。

中央投資計劃執(zhí)行情況包括中央水利投資到位、中央水利投資計劃完成2部分,分別占10分和30分。

地方配套投資計劃執(zhí)行情況包括地方配套投資到位、地方配套投資計劃完成2部分,分別占10分和30分。

日常管理情況占20分,包括投資計劃工作管理情況、工程資金使用管理情況、各專項工程日常管理情況、稽察及質量安全檢查涉及日常管理情況等,各項具體分值見附表3,由相關司局和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評分,合計為日常管理情況得分。

年度綜合考核得分=中央投資到位率×10+中央投資計劃完成率×30+地方配套投資到位率×10+地方配套投資計劃完成率×30+日常管理得分。

第十三條 考核結果分三個等級:總分90分及以上的為優(yōu)良;70分及以上、90分以下的為合格;70分以下為不合格。重大水利工程當年中央投資完成率在90%以下的地區(qū),無論得分多少,考核結果均為不合格。

第十四條 水利部不定期組織對被考核單位上報的中央水利投資計劃統(tǒng)計月報數據進行檢查。對在數據上報或督導檢查中存在弄虛作假的被考核單位將予以嚴肅處理,考核結果評定為不合格。

第十五條 水利部對中央水利建設投資計劃執(zhí)行實行按月調度,對被考核單位中央投資計劃執(zhí)行進度考核情況定期進行通報。

第十六條 水利部實行投資計劃執(zhí)行考核約談和督導制度。

在日常工作中,各有關司局和單位依據中央水利投資計劃統(tǒng)計月報和檢查等情況及時開展督導。

對于存在問題較多、投資計劃執(zhí)行較慢、考核結果較差的被考核單位,水利部將約談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必要時下發(fā)督辦函,并要求10日內提出分析報告和整改方案,部領導將根據有關情況赴相關被考核單位開展約談和專項督辦。

第十七條 對年度綜合考核結果為優(yōu)良的被考核單位在全國范圍通報表揚,安排投資計劃時予以傾斜,在前期項目審查審批工作中予以優(yōu)先安排。

第十八條 對年度綜合考核結果為不合格且整改工作進度慢、效果差的被考核單位,水利部將商國家有關部門進行投資計劃和資金預算調整,并向有關省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提出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責任的建議。

第十九條 各?。ㄗ灾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行政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省級以下水利投資計劃執(zhí)行考核辦法。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中央水利投資計劃執(zhí)行定期進度考核評分表(6月底)

  附表2:中央水利投資計劃執(zhí)行定期進度考核評分表(9月底)

  附表3:中央水利投資計劃執(zhí)行年度綜合考核評分表


附件: 201609210257550387.xls